- 案例 :
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政府采购法承包全台湾各地环保处理工程,今因各合约将陆续到期,又不知是否能依政府采购法于明年度继续得标,因此面临年底可能大量解雇员工问题,解析如下 :
- 问题1:大量资遣的人数是多少,10人以上吗?
解答:不一定,要看公司的规模、资遣日期及人数。
据台端告知,贵公司目前员工人数有100人,预定可能于106/12/31资遣56人(最大人数),107/2/28资遣15人(最大人数),即在60天内资遣71人,超过贵公司现有员工人数之1/3,符合大量解雇员工保护法(下称大雇法)第2条第1项第2款应该之大量解雇劳工定义。
大雇法第2条第1项规定 :
「本法所称大量解雇劳工,指事业单位有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所定各款情形之一、或因并购、改组而解雇劳工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:
一、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未满三十人者,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十人。
二、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,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三分之一或单日逾二十人。
三、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未满五百人者,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四分之一或单日逾五十人。
四、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五百人以上者,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五分之一或单日逾八十人。
五、同一事业单位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二百人或单日逾一百人。」
- 问题2:60日之前要通报主管机关对吗?
解答:是的。
依大雇法第4条第1项规定,贵公司要在预定解雇日60日前提出解雇计划书等文件通知主管机关及公告,并于10日内与劳方进行协商。
- 问题3:通报之后如果拿到标案,就没有资遣的问题了,是否跟主管机关取消呢?
解答:只要向主管机关叙明即可,主管机关会确认最后要资遣的人数;但若还有部分员工要资遣,不论人数,仍要依大雇法规定继续进行。
- 问题4:如果公司对员工做职务上面的调动,员工不愿意接受,调动几次后可以直接解雇吗(不给资遣费)?
解答:不能,最多只能用劳基法第11条第5款「不能胜任工作」资遣。
第一国际法律事务所
余淑杏律师、陈议雄主任、苏芃律师